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财保1065号
申请人: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401A24室。
法定代表人:廖曙光,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景盛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6号楼3层301房间(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麦融公司)与北京景盛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景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麦融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景盛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麦融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景盛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