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81财保1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大道3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401A24室。
法定代表人:廖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湘1081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有一账号:43×××63-000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技支行有一账号:80×××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306.7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麦融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有一账号:43×××63-000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技支行有一账号:80×××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306.7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本案担保物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资兴市东江南路的房产(房产证号:资房权证新字第××、71××27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907元,由申请人资兴市正大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