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彼岸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性,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彼岸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4诉前调确2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09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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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