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3049号
原告:山东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宁市***伏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北学路西山东三生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山东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在限定期间内并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原告山东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文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