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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1239号 申请人: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335号1幢B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财富中心4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858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170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华联智能光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17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