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2143号
原告: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399号锦瑞苑2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77064F。
法定代表人:韩本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诉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5月24日以(2019)渝0156民初1993号案件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渝0156民初199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周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