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基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新基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6民初1418号
原告:杨天有,男,侗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亮,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绍良,男,侗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告:贵州新基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05433D,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楼****房。
法定代表人:刘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岑巩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626430110146A,地址贵,地址贵州省岑巩县思州路**iv>
法定代表人:杨忠,系岑巩县人民医院负责人。
原告杨天有诉被告刘绍良、贵州新基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岑巩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天有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天有以其与被告刘绍良、贵州新基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岑巩县人民医院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天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00元,减半收取1320.00元,由原告杨天有负担。
审判员  文朝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梅莹
书记员陈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