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8999号
原告:陈应成,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新基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28号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2号楼13层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05433D。
法定代表人:刘颖,职务:不详。
原告陈应成与被告贵州新基石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应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应成自愿承担。
审判员 熊德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