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8503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元,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