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9民终21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红绿灯北600米路西。
负责人:王付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健康,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
一审被告:王付波,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清丰县***镇后游子庄村2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健康、一审被告王付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3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建***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徐健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王付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建***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徐健康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一、***、徐健康所施工的农村抗震改造工程的农户未经验收,广建***分公司不应支付***、徐健康工程款。依据广建***分公司与***、徐健康所签订的《农房抗震施工协议》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地震局、河南省财政厅》豫建村[2020]283号文件精神第五项第(六)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房屋竣工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新建、加固改造后农房进行逐一鉴定验收,鉴定可参照《河南省农村住房抗震鉴定技术指南(试行)》执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鉴定报告。房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予以拨付补助资金。反之则不予补助。案涉房屋竣工后,经广建***分公司多次与相关部门对接、协商要求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验收鉴定直至今日对案涉新建、加固改造后的农房未经验收。况且***、徐健康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了其施工的156户房屋的既有农村住房抗震鉴定报告及7户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加固质量检查验收表,***、徐健康所提供的全部是复印件,所提供的既有农村住房抗震鉴定报告并不是验收报告,同样7户农村住房抗震加固质量检查验收表也不符合鉴定报告要件形式。同时案涉验收鉴定报告不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地震局、河南省财政厅》豫建村[2020]283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对***、徐健康所请求的工程款应不予支持。二、***、徐健康所出示的河南翔盛建设工程检测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有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工程验收定案依据。1.***、徐健康所出示的验收鉴定报告系复印件,且该报告不符合鉴定的形式要件,在该报告中未显示委托单位,也未显示该鉴定机构的资质,无法证明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2.***、徐健康所提供的验收鉴定报告不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地震局、河南省财政厅》豫建村[2020]283号文件精神,该文件要求“房屋竣工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新建、加固改造后农房进行逐一鉴定验收”,所以说该鉴定验收报告程序不合法。该鉴定机构并非上述三家单位的委托鉴定机构,所以说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的依据。三、一审法院认定“即使案涉工程未经验收,但农户已进行了使用,亦应认定案涉工程2020年11月底竣工日期”是完全错误的。1.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地震局、河南省财政厅》豫建村[2020]283号文件精神农房抗震改造补助对象的条件要求及相关申报程序即经过个人提出申请、村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等。同时要求下列条件的予以新建加固。1.建筑面积6平房以下的;2.户口簿没有公务人员的;3.房屋需要常住人口的;4.不能是危房、不能有开裂;5.没有享受过危房补贴;6.清水墙、墙面没有水泥粉刷和瓷砖。上述条件案涉农房加固房屋必须是常住人口,也就是说***、徐健康在加固案涉农户房屋之前、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完毕后农户一直在符合加固条件的房屋内居住,根本就不存在交付使用,也不存在已经使用,而是农户一直使用。一审庭审后,南乐县住建局给广建***分公司就案涉加固房屋25户提出了整改通知书,广建***分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又给***、徐健康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徐健康也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整改。且广建***分公司把这两份整改通知书提交给了一审法院,且南乐县住建局称案涉农户加固房屋一直未验收,一审法院“农户已经使用”认定完全违法有关法律规定。2.***、徐健康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15户未签订三方协议,给广建***分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徐健康未经广建***分公司同意擅自对不符合抗震加固农房标准15户进行了加固,致使未经行政验收,致使所加固15户没有签订三方协议,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农户抗震施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负责现场对抗震加固农户房屋绘之草图,签订三方协议……”,***、徐健康应承担给广建***分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徐健康辩称,***、徐健康就是农民工,就是干活的,技术员、管理人员都是广建***分公司的,鉴定报告是广建分公司自己委托的,与***、徐健康无关。定的协议就是约定一户给1500元,干活用的材料也是广建***分公司的,干活的工具是***、徐健康自己的,广建***分公司叫***、徐健康干哪一户***、徐健康就干哪一户,15户农房抗震是广建***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让***、徐健康怎么干,***、徐健康就是组织农民工给广建***分公司干活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付波陈述称,同意广建***分公司的上诉事实理由。王付波是广建***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抗震房屋的现场施工管理,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徐健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广建***分公司、王付波给付工程款244500元;2、诉讼费由广建***分公司、王付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11月10日,广建***分公司作为甲方与徐健康、***作为乙方签订农房抗震施工协议书,合同编号为pygjnlkzsg01,合同约定“一、甲方责任和义务:甲
方负责乡镇对接、政府结算等衔接工作。负责提供高延性水泥和配比料。阶段性对乙方进行结算。二、乙方责任和义务:乙方负责现场对抗震加固农户房屋绘制草图,签订三方协议、对户主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用扫描全能王软件进行拍照等其他入户所需资料并上传甲方。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结束后配合甲方进行验收鉴定。并自带施工工具和施工所需的木方条。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施工方提供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每户正面位置拍照上传,存档保存。三、结算方式及单价:1、结算价:1500.00元/户。2、现场的资料由乙方按照甲方的模板做出来交由甲方报结算资料。30-50户一结算。第一次付款由鉴定公司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款80%,20%作为押金最后清算。第二次即付款100%.验收不合格返工维修及料款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购买意外保险,如果出现任何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工资。3、每次结算需要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和工资表。方能进行结算。4、乙方现场人员名单:施工队长:徐健康身份证号码411121197704****电话号码:177××××****,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10923196304****电话号码:157××******、施工方法及改造方式:改造方式:高延性混凝土条带加固法;改造面积:依据图纸。改造内容:对墙体进行高延性混凝土条带加固。……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王付波在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字并加盖广建***分公司公章,徐健康、***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签字按印,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广建***分公司在合同上加盖有骑缝章。***、徐健康系合伙关系。王付波为广建***分公司工作人员。双方签订案涉施工协议前***、徐健康已开始施工,施工起止时间大概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30日。***、徐健康共进行农房改造163户,广建***分公司已支付***、徐健康工程款共计103046元。另查明,2020年9月17日,南乐县住建局、南乐县应急管理局、南乐县财政局下发乐建{2020}83号《2020年南乐县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中操作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由南乐县住建局单独完成大部分工作,南乐县应急管理局、南乐县财政局很少参与。***、徐健康施工的案涉近德固乡、韩张镇、杨村乡14个村的工程已经翔盛公司验收完毕,翔盛公司为南乐县住建局委托其前期鉴定、后期验收的机构,农村房屋抗震加固一般都是在已经使用的房屋基础上进行加固,未履行严格的交房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广建***分公司是否应给付***、徐健康工程款问题。根据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广建***分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徐健康,***、徐健康与广建***分公司签订的《农房抗震施工协议》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无效合同。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底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且进行了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据此规定,即使案涉工程未经验收,但农户已进行了使用,亦能认定案涉工程2020年11月底为竣工日期。故***、徐健康可以向广建***分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工程款的计算标准可参照双方签订的《农房抗震施工协议》约定的标准,广建***分公司所称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无需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徐健康进行农房改造163户,根据其与广建***分公司签订的《农房抗震施工协议》约定的结算单价1500元/户,***、徐健康工程款应为244500元(1500元/户×163户),广建***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3046元,下欠工程款141454元(244500元-103046元)未付,经***、徐健康催要广建***分公司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故***、徐健康要求广建***分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41454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徐健康庭审时提交了其施工的156户房屋的既有农村住房抗震鉴定报告及7户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加固质量检查验收表,说明***、徐健康对该163户房屋的改造经过了案涉工程审批部门南乐县住建局的认可,故广建***分公司辩称未经广建***分公司同意***、徐健康擅自对不符合条件15户房屋进行新建、加固的说法不能成立。广建***分公司辩称近德固乡佛善村的36户应按平方核算工程款,不应按双方所签订合同的计算方式核算工程款,对此***、徐健康不予认可,且广建***分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如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关于王付波是否应给付***、徐健康工程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王付波系广建***分公司工作人员,***、徐健康与广建***分公司签订的案涉协议中落款处加盖的为广建***分公司印章,王付波在案涉协议中签字履行的为职务行为,***、徐健康要求广建***分公司、王付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健康下欠工程款141454元。二、驳回原告***、徐健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2484元,退回原告***、徐健康919元,由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
司负担1565元”。
二审中,***、徐健康、王付波没有提交新证据。广建***分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一份南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我县韩张镇杨村乡农房抗震加固整修函,证据来源于南乐县住建局通过微信送达给广建***分公司工作人员,证明***、徐健康所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整修;第二组,微信截图5份,证明广建***分公司已将该整修函通过微信向***、徐健康送达,***、徐健康接到通知后拒不整修,致使该工程款无法落实到位。
***、徐健康质证称,这个工程已经做过去大半年了,***、徐健康给广建***分公司要钱,广建***分公司才让***、徐健康整修,1500元不包括二次整修费用,***、徐健康跟广建***分公司协商说再给***、徐健康一些钱***、徐健康可以维修,但是广建***分公司不同意。如果当时干工程时出现问题***、徐健康会整修,过去的时间已经大半年之久,与***、徐健康农民工无关。***、徐健康已经对合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了。
王付波质证称:对广建***分公司意见没有异议。
本院对证据审核认定:上述证据,需要补强,不能单独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建***分公司系专业建筑企业,其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徐健康两个个人,导致《农房抗震施工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应负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翔盛公司是南乐县住建局委托其前期鉴定、后期验收的机构,且南乐县住建局系《南乐县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单位,故该局委托翔盛公司验收后出具的《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加固质量检查验收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现该公司在***、徐健康施工完毕后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农村住房抗震改造加固质量检查验收表》,验收结论为:合格,且三方当事人均认可村民亦实际使用加固房屋,所以广建***分公司认为加固房屋未经验收、加固房屋质量不合格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徐健康系在广建***分公司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指导下施工,且王付波即系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所以该公司主张15户未签定加固协议造成其损失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9元,由上诉人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魏献忠
审判员 李光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