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036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西智、王仁丁(实习),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446XY。
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历山路交叉口东南角(建园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庆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利,系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