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4民初2651号
原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446XY。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2。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4602974X8。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531元,由原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利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