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203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隋云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全部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