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X31863311。
法定代表人:隋云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恒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秀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N5AUXJ。
法定代表人:刘忠,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恒运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阜仲字第4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恒运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阜仲字第453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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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学飞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