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X318693311(1-1)。

法定代表人:隋云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主要负责人:张羽,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宇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14幢13-19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RQMA190(1-1)。

被执行人:姜玉磊,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金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宇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姜玉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皖0103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至款清时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14元、执行费30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