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42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银海路6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57053767。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向***竹园小区23号楼1**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89********。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村8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7********。
被执行人:***,女性,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向***竹园小区23号楼1**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7********。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村8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6708150760
被执行人: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X318693311。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13555834D。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市金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黄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83民初11502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3执421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