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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军委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4民初2460号
原告:孔军委,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台州豪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孔军委与被告***、***、台州豪鑫建设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孔军委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军委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孔军委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