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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149号
原告:台州申银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荣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兴,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馨,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豪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荣金。
原告台州申银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豪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台州申银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申银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申银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