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002民初2860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温运占,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镇二道河休闲庄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镇前**。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花博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女,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魏都区。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套,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截止2022年3月22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1786080.33元(其中利息为636762.66元,以本金6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05%的标准,从2020年3月30日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罚息为1044756.44元,以本金6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从2021年3月23日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复利为104561.23元,以未按时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从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2022年3月22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5.0075%的标准另行计算至本金、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诸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30日,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3日,借款年利率10.005%,逾期加收50%罚息,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同日,被告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均自愿为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早已到期,被告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借款人: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借款合同名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3.借款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3月30日。 4.借款金额:640万元。 5.借款用途:借新还旧。 6.借款期限:2020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3日。 7.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 8.借款利率:年利率10.005%。 9.罚息利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的贷款,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加收50%即年利率15.0075%。 10.复利利率: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即年利率15.0075%。 11.放款日期:2020年3月30日。 12.放款金额:640万元。 13.保证情况:2020年3月30日,被告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均自愿为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4.欠款情况: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0万元,利息636762.66元,罚息(以本金6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3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复利(以利息636762.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3日计算至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备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约后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主张未超过保证期间,以上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636762.66元、罚息(以本金6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从2021年3月23日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636762.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从2021年3月23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51.28元,由被告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