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40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魏都区莲城大道与***交叉口西南角亨通君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宁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大马镇前**。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鑫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柏梁镇马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套,男性,1965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5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执行人:***,女性,197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执行人:***,女性,1973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苏宁花木有限公司、***鑫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宁花木有限公司、***鑫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套、***、***、***、***、***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存款6163302.0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