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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县人民路与紫云路交叉口。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柏梁镇花都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隆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柏梁镇花博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马镇前**。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套,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县。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艺园林有限公司、**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68270.89元;二、被告河南隆艺园林有限公司、**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套、***、***、***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746元,由被告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艺园林有限公司、**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套、***、***、***负担。因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艺园林有限公司、**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K×××××),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且已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案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被执行人***名下有尼桑牌汽车(车牌号:豫K×××××、豫K×××××),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且已被本院另案首次查封,本案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K×××××、豫K×××××、豫K×××××、豫K×××××),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且已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案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汽车(车牌号:豫K×××××)、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K×××××),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且已被本院另案首次查封,本案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被执行人***名下有克莱斯勒牌汽车(车牌号:豫K×××××),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且已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案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县××小区××楼××号的房产(产权证号:豫(2017)**县不动产权第0000457号)、位于**县*****国际小区1号楼东1**16层160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县房权证字第××号),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首次查封,本案对上述房产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被执行人名下无持有股权、证券及收益类保险等信息。 三、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套、***、***、***户籍所在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干警前往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艺园林有限公司、**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调查,发现上述公司暂无履行能力。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亦未回复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及房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蓬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艺园林有限公司、**县苏宁花木有限公司、***、***、***、***、**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