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419号
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东城时代广场一栋办公楼商业B座2201-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113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许安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