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1801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东城时代广场一栋办公楼商业B座2201-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1139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