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980号
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东城时代广场一栋办公楼商业B座2201-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11391。
法定代表人:陈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瑾,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永欣,系该公司律师。
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宏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许安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静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