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471号
申请人:商丘华安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商丘华安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丘华安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商丘华安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丘华安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