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华安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山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471号之一 原告:商丘华安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商丘华安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2023)豫1403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商丘华安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调解且被告已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了部分义务,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