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街道长江东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0B35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