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3304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长江东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3年7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