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江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210号
原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辛冲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刘桂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卉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江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首义路59号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开先。
被告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东门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姚荣萍。
被告李开先。
原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开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向原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受案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依法交纳诉讼费用119840元。原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受案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9840元,减半收取59920元,由原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桂 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邬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