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99号
原告:**。
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桂球
原告**与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艳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石 奇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