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581行初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红星路373附近。
第三人: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刘垓子工业园(姜油坊村)。
第三人:王睿,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诉被告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案由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红英
审判员 李晓杰
审判员 冀翔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权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