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2020)鲁0105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5民初499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严彬,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王杰,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杰,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伟,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被告严彬、被告王杰、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严彬,被告王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杰,被告鲁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书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90万元及利息;2、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500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暂计2万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被告严彬、被告王杰向原告借款140万元用于被告鲁水公司承包的济南市天桥区水务局“2019-2020年农村饮用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项目”工程,至今尚有90万元未还。
被告***辨称,借款协议是我签的,但是没有事实存在。因为原告把钱借给了被告王杰然后用于工程,我是双方的熟人,所以原告让我打了个借条,原因是能促使那三个被告能及时的还款。原告给我了2万佣金,借款给了严彬的妻子,是转账支付,另有10万元的借款现金经我手发给了民工。我没用这个钱,所以我不偿还。
被告严彬辨称,我妻子收到了原告的转账86万,全部用在王杰的这个项目上,都有支出证明。我随后经手借了原告微信1.2万元用于支付项目。
被告王杰辨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王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鲁水公司辨称,鲁水公司从未借过原告借款,也没有给原告的借款进行过担保。原告起诉鲁水公司还款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2020年1月4日借条1份;2、鲁水公司和王杰、***签订的协议1份;3、付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各1份;4、被告出具的借条共5张。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4日被告***、严彬、王杰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主要写明:“借条.今借到***现金:壹佰肆拾万元整。用于济南市天桥区2019年-2020年农村饮水两年攻坚项目一标段施工周转资金。借款人保证在2020年1月20日偿还***现金50万元,剩余90万元到2020年3月30日偿还。借款人:***。担保人:严彬。担保人:王杰”。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于2020年1月4日支付借款50万元,1月8日支付20万元,1月14日支付10万元,1月15日支付8.12万元,1月16日支付12万元,以上共计106.12万元。被告***收款后在上述借条的下方和反面数次书写了收到借款的收到条。
2020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王杰、被告鲁水公司签订了协议书1份,主要约定:***投资140万元用于济南市天桥区2019年-2020年农村饮水两年攻坚项目一标段施工周转资金。业主过付第二次工程款时,鲁水公司支付***50万元。业主过付第三次工程款时,鲁水公司支付***90万元。鲁水公司自收到业主的工程款后,三个工作日准时拨付给***。2020年1月16日被告鲁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50万元。
另查明,原告的借款实际用于了被告鲁水公司承包的水务工程,被告***、严彬、王杰均参与了该工程的施工。
本院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年息24%计算,实际支付借款106.12万元,1年利息是33.88万元,合计140万元。被告出具的借条上写明的借款是140万元,包括利息部分。上述借款是用于被告鲁水公司承包的水务工程。
被告***、被告严彬对原告上述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被告王杰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严彬、王杰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应收法律保护。被告***是借款人,被告严彬、王杰系担保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能够认定双方在协商借款时,约定的利息标准为年息24%,应按此标准计算利息。原告的借款均用于鲁水公司承包的水务工程。被告鲁水公司与原告及被告王杰三方签订了付款协议,被告鲁水公司承诺支付原告投资款140万元。该协议实际上是上述借款合同关系的补充,被告鲁水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转款50万元,应认为其部分履行了三方协议。三方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对剩余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2500元,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因没有产生此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6.12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56.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保险费2500元。
四、被告严彬对被告***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王杰对被告***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曲洪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增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