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阴县某某镇南张村民委员会、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1739号 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