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1739号
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平阴县***镇南张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