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大某某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157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大***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A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QFJR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无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无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盛景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194XD。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古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486090172T。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大***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大***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大***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大***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大***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中安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