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24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段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北东路馨苑小区东门向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建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899号建邦大厦门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段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段店村委会)、山东建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5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侵犯了申请人财产权利,其行为应确认违法,并承担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与事实不符。本案应认定为侵权纠纷,与是否属于拆迁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即便属于拆迁纠纷,被申请人暴力拆除申请人的房屋,法院亦应受理本案。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与段店村委会、建邦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段店村委会、建邦公司暴力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30万元。根据***提交的房屋拆迁现场照片复印件11张、拆迁公告、段店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明白纸”、“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段店片区一期改造项目土地熟化投资合作协议”、“我为什么不与段店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合同)”等证据可以看出涉案房屋的拆除是基于段店片区的整体改造拆迁,原审认定为拆迁纠纷并无不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行初909号行政裁定并未确认本案所涉拆迁行为违法,***主张段店村委会、建邦公司拆除其房屋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并无证据加以证明,***该主张不成立。在双方未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要求段店村委会、建邦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失30万元,原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可依据(2016)鲁01行初909号行政裁定针对损害其权益的特定行政行为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