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民初941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段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宁,山东泽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现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山东省新泰市,现住济南市。
***与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段店村民委会员、山东建邦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