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伦特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F2F1R5K,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9号407。
法定代表人:勾工波,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757001X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139号1栋1单元21层2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672225579H,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津一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伦特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宗威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徐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