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铭工灯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铭工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执358号

中山市铭工灯饰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中山市铭工灯饰有限公司欠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粤13民终2506号民事判决书,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就案件受理费部分确定中山市铭工灯饰有限公司应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7元。因中山市铭工灯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对上述内容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21日被执行人中山市铭工灯饰有限公司主动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支付案款人民币1717元,上述执行到位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剩余1667元已由本院上缴省财政。至此,本案执行依据对被执行人中山市铭工灯饰有限公司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的内容已由其主动履行完毕。

因此,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同时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中山市铭工灯饰有限公司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