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宏隆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宏隆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第二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宏隆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贵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岳柱,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宏隆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宏隆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遵义市第二高级中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02执1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卢 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耀
书 记 员  熊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