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8民初2889号
原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号汇艺文创中心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6271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阳(该公司职员),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号君御海城*期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7897585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该公司职员),女,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
原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8元,减半收取计2079元,由原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