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374号之一
原告: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台路1。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岑楠,女,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在职员工。
被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
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
原告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00元,由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卫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钰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