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海口美伦华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美伦华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经理。上诉人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口美伦华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44元。上诉人于2015年4月30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但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红曼
审判员?熊鹤祥
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