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0号
原告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一街1号汉沣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玉琴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