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2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海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华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泰华翰公司和**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的月工资标准;二、中泰华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中泰华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四、中泰华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关于**的工资标准问题。中泰华翰公司主张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五)项的约定,**在中泰华翰公司工作年度收入以项目提成结算,提成的结算依据为公司的员工工作激励方案,**在合同期内的工作年度中中泰华翰公司应发放的工资总数不低于12万元。故该约定应当认定为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上述约定已明确**在合同期内的工作年度中中泰华翰公司应发放的工资总数不低于12万元。故原审认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万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中泰华翰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核算**2014年1月份至2015年7月份的工资差额57000元以及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的工资14459.77元,不超过根据合同约定**应得工资差额,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虽然中泰华翰公司主张于2015年8月17日公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该公告并未送达**,而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应当以到达有效。而**主张其于2015年8月19日、2015年8月28日向中泰华翰公司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中泰华翰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事由应认定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中泰华翰公司确存在未足额发放**合同约定的工资的情形,原审认定**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中泰华翰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0000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中泰华翰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泰华翰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与**签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依法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中泰华翰公司主张**任职行政主管,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其职责范围,但并未举证证实。原审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泰华翰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中泰华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休年休假或支付年休假工资,且双方合同约定中泰华翰公司应发放**的工资总数不低于12万元,现中泰华翰公司上诉主张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年休假工资,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中泰华翰公司另主张**2013年9月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超出仲裁时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故**2013年度的年休假可以延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安排。如中泰华翰公司未安排2013年度的年休假,其至迟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一年之内提起劳动仲裁。其于2015年12月7日提起仲裁,2013年度的年休假工资请求并未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中泰华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对于中泰华翰公司要求**返还款项30万元,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因此本院不予处理,中泰华翰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王  晋  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紫娟(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