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49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言(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中泰华翰建筑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罗超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