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6222号
申请人:张所政,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莱阳市丹崖西路三巷**,身份证号码:3706821967********。
被申请人: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752558939。地址:莱阳市昌山路**。
第三人:烟台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地,地址:莱阳市龙门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0931800709。
申请人张所政与被申请人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所政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烟台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应付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款270万元,并责成第三人不得向被申请人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支付,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烟台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应付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款270万元,烟台广瑞置业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广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志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