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执93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梅花街56号2号楼2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752558939,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巧玲。
被执行人:王巧玲,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南路99号42号楼3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张振永,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广瑞置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因扣划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烟台广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702元(被执行人莱阳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殿章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