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执2652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官庄村南环路与西环路交汇处向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天顺街****。
法定代表人:聂正广,总经理。
第三人聂正广,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身份证号:2304041982********。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第三人聂正广作为该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聂正广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应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杰
审判员  顾胜传
审判员  耿学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春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