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执265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官庄村南环路与西环路交汇处向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天顺街****。
法定代表人:聂正广,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4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胜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春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