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执2652号
申请人: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官庄村南环路与西环路交汇处向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天顺街2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聂正广,总经理。
被执行人聂正广,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申请人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远航安防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聂正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324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东晟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3、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
4、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7日本院分别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书面释名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者其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俊杰
审判员  顾胜传
审判员  耿学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春山